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6 |
12 时起,到次年同日
12 时止,期限为
1 年.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的,则以标明日期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按被保险产品当年的计划销售额和保险人费率规章的规定预收, 期满 时根据实际销售额进行调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 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 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 并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2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 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 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 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