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6 |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保障股东权 益的具体安 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