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06 |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 快推进乡(镇)农村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引导农村居民 遗体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少数 民族群众在固定区域火化遗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 方式.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园式、生态化的标准合理 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 (塔) ,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二)实施惠民殡葬.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 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 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 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 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 并选择在县经营性公墓及本乡 (镇)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 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
2000 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鼓励少 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 或者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 对实行绿色安葬 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
3000 元,所需资金由 -
5 - 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三)落实法治殡葬.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效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切 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公墓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 建设坟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超 面积墓穴、超标准坟墓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的行为,公墓内墓 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 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 于1米.骨灰公墓的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单人或双人 墓穴均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墓碑限高
80 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禁止建豪华墓.遗体集中安葬区,不得乱埋乱葬,建设单具遗体 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 单人 墓占地不超过
4 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
6 平方米.
(四)严格殡葬执法.各乡(镇)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 管理的法规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执法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触犯 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 罚代法,特别要加强对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管理.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 驻镇康部队干部战士死亡后,其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即上述人 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备 案,不进行火化、不进入公墓安葬或不寄存骨灰,未取得《火化 证》 、 《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的,不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抚 恤金. -
6 - 2.严禁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 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及墓穴证或 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 督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填写好《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 表》 ,实行现有活人墓备案制,文件下发至
2018 年12 月1日止, 单位加盖公章同 《活人墓建立情况报告汇总表》 报县民政局备案, 财政供养 活人墓 当事人、配偶、子女分别报备,对迟报、瞒报、谎报的,一律严肃处理. 3.殡仪馆车辆运送遗体途中,任何组织、任何村委会、任何 企业、任何村寨、任何民族、任何个人不得阻拦,以暴力威胁和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 阻碍者按妨碍公务论 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