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6 |
1 烟囱排放口 4.4
2017 年6月30 日之前,现有单位无组织排放应按照 GB
16297 的规定执行.自2017 年7月1日起,现有单位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源,执 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4.5 自2015 年7月1日起, 新建单位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 执行 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二f英类、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烟尘
80 2 二氧化硫
100 3 氮氧化物(以NO2计)
300 4 一氧化碳
200 5 氯化氢
50 6 二f英类(ng-TEQ/m3 ) 1.0 烟囱
7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GB 13801-2015
4 4.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 置.对新建单位专用设备(含火化间)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2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距离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7 实测的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11%的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 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公式(1)进行 折算: s S c O c * ? ? =
21 11
21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3 ;
S O ―实测的干烟气中氧气的浓度,%;
s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 4.8 在现有单位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 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单位, 监控范围由负责监 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单位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 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火葬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 果. 5.2 新建单位和现有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火葬场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73 或HJ/T
397 规定执行,二f英类采样的采气量可根据现场实际监测对象进行控制,以整具遗体 火化过程为单位进行;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5 对烟气中二f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 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数平均值. 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 采样时间等要 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6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