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6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9日.截至该日下 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2月12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2月14日.

4、债券摘牌日:2018年2月14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兴发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 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兴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再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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