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6 |
6 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 6.5 米的,可 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符合 一户 一宅 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 用 地指标按先使用后由自治区核销的办法管理.
(四) 加大专项指标及奖励指标支持. 对国家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县, 每年每县专项安排
600 亩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 全力支持贫困县县域经济发展. 会同自治区相关 部门创建一批扶贫创业园, 重点吸收和扶持扶贫搬迁移民 就业或创业, 其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鼓励现有农 民工创业园和各类工业园区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 对吸 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 35%或安排
500 名以上扶贫搬 迁移民就业的农民工创业园、 工业园区, 自治区根据园区 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及用地定额标准给予新增用地计 划指标奖励.
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用 ―
4 ― 地, 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后, 可采取 审批权限委托方式实行分级审批.其中: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 城镇规划预留建设用 地范围, 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 居住区用地,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列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镇预留建设用地范 围, 不涉及土地征收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扶贫移民搬迁 居住用地,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具 体委托下放方案由自治区、设区市分别制定.
(六)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 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 〔2014〕31 号)关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可先用后报 的精神, 对因扶贫搬迁安置需要, 当年必须建成安置的移 民集中居住区及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配套道路、 给排 水、 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查 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确保征地补偿安置 落实到位的前提下, 以市为单位, 原则上以批量方式将扶 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计划清单报送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后, 项目用地可以先用后报, 但须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用地 报批手续. 如不符合先用后报要求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清单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 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对于实行县、 市、 自治区逐级评审论证、 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区国土资源项 目,可试行县、市、自治区三级评审论证合一并将评审论 ―
5 ― 证权限下放一级, 以简化评审论证程序, 缩短评审论证时 间,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八) 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对用地报件 材料实行随到随办、 特事特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审查岗位工作人员要对报件同时办理、 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对手续不完备、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同 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 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补正工作. 对符合要求、 审查通过的 用地报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政府审批.
四、降低用地成本
(九) 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 可按 不低于政府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确定. 鼓励合理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和政策要求,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坚持生态环境保 护、 做好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和适应性评价基础上, 因地制 宜调整贫困地区开发园区、 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 价, 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