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6 |
46 朱焕平 65,000.00 0.03824
47 庞超 45,000.00 0.02647 合计170,000,000.00 10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2,154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 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