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6 |
1 - 投资账户 条款及章则 目录 甲部份:一般条款及章则 1.
定义及释义 2. 服务围 3. 通用条款及章则 乙部份:特定条款及章则 ? 附件一(段落一):证券交易的概要 ? 附件一(段落二):单位信托基金交易 ? 附件二 :衍生产品 ? 附件三 :风险披露声明书 ? 附件四 :外国法规定 ? 附件五 :中华通服务 -
2 - 本协议订定之条款及章则(条款及章则指包括甲部份一般条款及章则及乙部份特定条款及 章则),乃用於管制投资账户之开立及使用.客户签署此投资账户之授权书、与所有有关 之表格及文件,即表示同意受下列之条文所约制. 甲部份 一般条款及章则 1. 定义及释义 1.1 除非文内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条款及章则内: 「进入代码」(Access Code) 指客户之登入标识,在与其个人密码及账户号码 一并使用时,即可进接有关服务. 「账户」(Account) 指客户在银行开立及持有之个别投资账户、结算 账户及信贷便利账户o 若在适当之情况下o 所有以 上账户之统称. 「代理」(Agents) 指所有代理、联营公司、资讯服务提供者、电子路 径选择及执行设施提供者(包括华侨永亨证挥 限公司及银行之任何其他关连公司或联营公司) o 及提供其他财务服务之机构. 「获授权人士」(Authorized Person) 指客户按银行之规定而授权之人士,可不时代其 向银行作出指示 (须一并使用印鉴样本及署名) . 「银行」(Bank) 指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设於各 处之分行,负责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并须包括每 家有关公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银行集团公司」(Bank Group Company) 指银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银行或有关 控股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或其任何关 联公司 (即一家由任何前述者持有股权的公司) , 并须包括每家有关公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结算所」(Clearing House)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之附属公司或部门,负责就 有关证券之交易进行结算. 「准则」(Code)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 操守准则》及其不时生效之修订、变更及取代 本.在本条款及章则内所有与银行於准则下的义 务相关之条文,仅涵盖银行於《证券及期货条 例》下从事受规管活动中所引申之适用义务.为 免有任何疑问,於准则内适用於银行的义务,概 不包括银行於准则第15段下获豁免的任何准则要 求. 「法团专业投资者」(Corporate Professional Investors) 指准则第15段所界定之法团专业投资者,而银行 对该法团专业投资者已遵循准则第15.3A段及第 15.3B段,及该法团专业投资者已同意银行获豁 免遵循於准则第15.4段及第15.5段内的要求. 「信贷便利账户」(Credit Facility Account) 指银行向客户所提供或将提供之信贷便利,包括 透支、贷款或其他银行融资(如有者). -
3 - 「客户」(Customer) 指在本条款及章则中下列已具名之单一项或全项 之统称:- (1) 个人 (2) 法团 (3) 商号之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夥人 而经向银行申请、并获其批准使用有关服务. 「存管处」(Depositories) 指为适合稳妥保管中介人的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 品的公司或海外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银行、信 托公司或任何证券交易的成员公司. 「电子路径选择及执行设施」(EREF) 指由银行或代理所提供之电子路径选择及执行设 施,使客户可透过互联网、 流动电话或其他进接渠 道作出电子指示,以便进行购买、认购、交易或以 其他方法处理及买卖各类证券、或投资工具及资 讯服务. 「电子交易服务」(eTrading Services) 指银行不时透过电话交易、 流动电话交易、互联网 交易、电子路径选择及执行设施或其他电子进接 渠道而提供之服务. 「交易所」(Exchanges) 指享有专有权可开设、经营及维持股票市场或商 品交易所之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Fund Manager) 指客户欲投资或进行买卖之基金单位(按下列所 界定) 当时之经理、香港代表人及/或分销代理. 「结算公司」(HKSCC)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管理当局」 (Hong Kong Regulators) 指交易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 融管理局. 「指示」(Instruction) 指(a)口头指示及/或(b)透过银行接受之各种 传送渠道所作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