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6 |
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方支付总设 计费的30%,计_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 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委托方提 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 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 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或另订合同) 、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 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 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 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 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 应承担应 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 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 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 GZMYL-17D07 -
7 -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须征得设计方同意, 不得严重 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 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 用).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 标准进行设计,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 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
1、9.1.
2、9.1.
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 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