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6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 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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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 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益的保障,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 性. (3)关于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 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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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不得以预付刊 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