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6 |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和交货期:
1、招标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招标(招标编号: XH2018-296 ) .
2、用途:业务开展.
3、数量:一批.
4、简要技术要求:本项目共分为 A、B、C、D 四个包组: 包组 A: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 一批 本包组(包组 A)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1.32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包组 B:超声骨密度测定仪等医疗设备 一批 本包组(包组 B)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10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 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包组 C:麻醉机等医疗设备 一批 本包组(包组 C)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78.61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包组 D:智能运动康复机等医疗设备 一批 本包组(包组 D)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1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 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中包组 A 的核心产品为双水平 CPAP 呼吸机、 低温等 离子体灭菌器,包组 B 的核心产品为超声骨密度测定仪、监护仪、除颤仪, 包组 C 的核心产品为麻醉机、牙科治疗机,包组 D 的核心产品为智能运动 康复机、多功能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可有多家投标 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本项目包组 A(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中的双水平 CPAP 呼 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项目(招标编号:XH2018-296) 招标文件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第6页共104 页 吸机,包组 B(超声骨密度测定仪等医疗设备)中的超声骨密度测定仪、听 觉统合训练仪允许投标人投报进口产品,投标人如投报进口产品的,本项 目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 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本项目除包组 A(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中 的双水平 CPAP 呼吸机,包组 B(超声骨密度测定仪等医疗设备)中的超声 骨密度测定仪、 听觉统合训练仪之外不接受所投报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 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必须是本国产品. (本招标文件中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 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交货期:包组 A、B、C、D:合同签订生效后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及安装调试.
二、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包组 A、B、C、D:
1、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3、 投标人应当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Ⅱ类医疗器 械)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经营Ⅲ类医疗器械) ,经营范围应当涵 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所属类别;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 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除外)
4、 投标人所投报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5、 投标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 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标包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