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6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一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