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6 |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产品特色 1. 稳定领取 安享富足 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可按本合同的约定领取年金、祝寿金和满 期保险金. 2. 投保年龄宽泛 交费灵活 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您在投保时可在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多种交费方 式内自由选择,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3. 红利分配 锦上添花 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获得分红机会.红利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 取、累积生息或交清增额.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
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 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年金. 1.2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生存, 我们将于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 5% 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 祝寿金给付期间 小于或等于
50 周岁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大于
50 周岁 自第
15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止 1.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 保险费的 4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 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6 本合同中提及的 累计保险费 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趸交 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按被保险人 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 期交 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按被保险人 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 本合同中提及的 累计祝寿金 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趸交 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按被保险人 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5%*实际已给付祝寿金次数 期交 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按被保险人 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5%* 实际已给付祝寿金次数 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 1.1 条至第 1.6 条 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