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7

1 ―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 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 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 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下同)的;

(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 25mm 的;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

(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 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 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 DN 表示.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 器(如Y型、T 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 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 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 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公称压力为 42MPa 以上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二)动力管道;

(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TSG D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

(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十)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本规 程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 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 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 GC

1、GC

2、GC3 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 A. 第九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 应当 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 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 将所做试验的依据、 条件、 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 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 管道设计、 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 GB/T 20801―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 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 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 GC1 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 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 安全保护装置, 以及国内制造单位 (含外商 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 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 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 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 测工作.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取 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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