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7

3 ― 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以下简 称焊工),必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 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第二章 管道元件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 准的要求.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并且按照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管道元件制造,应当有设计(技术)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 并且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 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持证 焊工进行施焊.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考试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 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 提供盖有制造单位 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 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 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材料化学成分;

(二)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三)热处理状态;

(四)无损检测结果;

(五)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

(六)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

(七)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八)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TSG D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提供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应当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第十九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采用标志进行标记. 标志内容一般包括制造单位 代号或者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 采用标签或者按照相应要求省略部分内容. 从产品标志应当能够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 第二十条 管道用阀门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材料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当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求, 设计时根据特 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一)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其使用方面的要求符合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

(二)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不低于 14%,材料在最低使用温度下具备足够的抗脆断 能力,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延伸率低于 14%的金属材料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护 措施;

(三)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 学性能、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及应力腐蚀破裂的敏感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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