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7 |
2017 年8月15 日作出 (2016)闽08 民初
11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同意解除对(2016)闽08 民初
113 号中作出的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的账户冻结.
5、另案起诉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08 民初
100 号 本次诉方姓名或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诉方诉讼请求 (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支付 货款 6,136.36 万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 按每日 0.03%所计违约金(至2017 年7月5日已发生 1,518.75 万元) ;
(2)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不变 案件受理的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的时间
2017 年7月5日裁判结果
2018 年4月13 日该案在福建省龙岩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等待法 院对案件的处理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不适用 注: 在该案件再次起诉期间,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于
2017 年9月18 日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2017 年9月27 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驳回虎辉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
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不服驳回裁 定于
2017 年9月28 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
6、另案起诉进展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08 民初
100 号 本次诉方姓名或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诉方诉讼请求 (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支付 货款 6,136.36 万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 按每日 0.03%所计违约金(至2017 年7月5日已发生 1,518.75 万元) ;
(2)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不变 案件受理的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的时间
2017 年7月5日裁判结果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已于
2018 年6月22 日以岩检公诉刑诉[2018]19 号起诉书 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认为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履行《年度订货合同》 、 《贸易及生 产加工合作协议》等合同及协议过程 中,采取私刻印章、伪造虚假对账单 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供给 6,326.10 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7月13 日已经立案受理.同时,福建 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发行人的 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8 年7月23 日
二、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改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本公司 已对上述债权按会计准则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本公司将采取各种可行措施,权利 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