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7 |
必要时对已实施的 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 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 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 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 签 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检验合 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 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 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 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但最长 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 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 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 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 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 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 应 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接 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销售、 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 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 使 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 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并 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 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 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 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 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 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