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7 |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 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 、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 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 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 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
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 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 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 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 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 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 、运行时 间(小时) 、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 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 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 明 进口旧机电产品 .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 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 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 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 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 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 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 符合标准;
3.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