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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 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 环境保护部―4―目录1.
适用范围
7 2.术语和定义
7 2.1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8 2.2 禁养区.8 2.3 畜禽养殖废弃物
8 2.4 畜禽养殖污水.8 2.5 粪污
8 2.6 垫料
9 2.7 恶臭气体
9 2.8 环境敏感区.9 3.守法依据
9 3.1 法律.9 3.2 法规.10 3.3 规章.10 3.4 标准.11 3.5 其他.11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11 4.1 依法监督.11 4.2 检举控告.11 4.3 陈述申辩.11 4.4 听证.12 4.5 申请复议.12 4.6 提起诉讼.12 4.7 上诉.12 4.8 申诉.12 ―
5 ― 4.9 申请赔偿.12 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13 5.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3 5.2 配合环境管理.13 5.3 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13 5.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14 5.5 赔偿污染损害.14 5.6 加强自主环境管理.14 5.7 承担民事责任.14 5.8 承担行政责任.14 5.9 承担刑事责任.15 5.10 环境信息公开.15 6.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
15 7.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16 7.1 环境影响评价.16 7.2 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17 7.3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7 7.4 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18 7.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19 7.6 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21 8.场区环境整治
21 8.1 场区合理布局.21 8.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22 9.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
22 9.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22 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
22 9.3 恶臭污染防治要求
25 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
25 ―
6 ― 9.5 清洁生产技术.27 9.6 环境应急管理.27 10.环境管理制度执行
28 10.1 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28 10.2 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30 10.3 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30 11.企业自主环境管理
31 11.1 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31 11.2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32 12.主要环境违法责任
32 12.1 违反选址要求的法律责任.32 12.2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32 12.3 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法律责任.32 12.4 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33 12.5 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34 12.6 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34 12.7 违反排污申报规定.34 12.8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责任.35 12.9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责任
35 12.10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违法责任
35 1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责任
36 附一: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37 附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42 附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例
46 附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例
54 附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
57 ―
7 ― 1.适2.术 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 为维护畜禽养殖场(小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自主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实 现畜禽养殖场(小区)知法、懂法和守法,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全社会 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用范围 本导则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 义、守法依据、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生产过程环境守法、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自主环境管理、 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 本导则适用于畜禽养殖场 (小区)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标准规定,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 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 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 和制度化. 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亦可参考执行. 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
8 ― 2.1 2.2 禁2.3 2.4 畜2.5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本导则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 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上的 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 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养区 本指南所称禁养区,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和 《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 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 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废弃物 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圈舍垫料、畜禽尸体、 散落的毛羽等. 禽养殖污水 是指冲洗畜禽养殖粪污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等所产生 的污水. 粪污 是指畜禽排泄的粪便、尿液. ―
9 ― 2.6 2.7 2.8 环3.守3.1 法 垫料 是指畜禽养殖圈舍铺垫的材料,一般采用锯末、稻壳、秸秆等农业 废弃物,也有采用拌合生物菌种的生物发酵垫料. 恶臭气体 是指畜禽排泄或饲养场所散发出的臭气,一般由氨、硫化氢、吲哚 等物质组成. 境敏感区 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 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 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 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法依据 律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1.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0 ― 3.2 法3.3 规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1.13《侵权责任法》 规3.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3 号) 3.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 章3.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 3.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
13 号) 3.3.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3 号) 3.3.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3.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2 号) 3.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3.3.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