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9-14 |
1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审批 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 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由建 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 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 业主管部门预 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 审批. 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 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 项目可 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有争 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2.《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 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 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他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 、社会组 织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市环保局工业园区分局 无 批复文 件,5年 报告 书:60 日;
报 告表: 30日;
登记 表:15 日. 报告书: 60日;
报 告表:30 日;
登记 表15日. 不收费―7―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 同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 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承诺 时限 (天) 法定 时限 (天)
2 危险废物 转移审批 无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 条: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 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省辖市 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 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禁 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其他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 、社会组 织及公民 污染防 治科 无 批准转移 20日20日不收费―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 同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 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承诺 时限 (天) 法定 时限 (天)
3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证核发 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单位, 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 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 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他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 、社会组 织及公民 污染防 治科 无 医疗废物 经营许可 证,5年20日20日不收费―9―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 同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 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承诺 时限 (天) 法定 时限 (天)
4 排污许可 证(大气 、水)核发无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许 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 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 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3.《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 [2014]14号). 环保手续 齐全,列 入省、市 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 中的企业 污染物 排放总 量控制 科无排污许可 证,3年20日20日不收费―10―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 同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 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承诺 时限 (天) 法定 时限 (天)
5 《辐射安 全许可证 》核发 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 记手续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 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 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 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 [2014]52号)附件2第50项名称: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 、社会组 织及公民 污染防 治科 无 批复文 件,5年20日20日不收费―1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的处罚 局机关有 关科室和 局属执法 机构、政 策法规宣 教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 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 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 机关重新审核的. ―12―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的处罚 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七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 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 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 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 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审批意见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设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建设项目 试生产 规定的处罚 局机关有 关科室和 局属执法 机构、政 策法规宣 教科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 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