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9-14
濮阳市环保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 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前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 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 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受理 审核受理资料是否齐全 环境影响 评价科、 自然生态 保护科、 污染防治 科、环保 局工业园 区分局 报告书60 日,报告 表30日, 登记表15 日. 报告书60 日,报告 表30日, 登记表15 日. 不收费公示 公告受理信息 审查,拟 定初步 审查意 见 审查验收文件及附件,现场 查勘建设地点及周围环境状 况,草拟审查意见.领导研 究作出拟批复决定. 拟批复 意见公 示 公告拟批复意见 批复 经领导研究审批后,决定出 具批复意见,盖章,交建设 单位,公开批复信息 服务

电话:0393-6667604(环境影响评价科);

0393-6667605(自然生态保护科);

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0393-8779730(市环保局工业园区分 局).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危险废物 转移审批 无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 五条: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 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污染防治 科20日20日不收费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 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 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 出初审意见. 函商 外地 公文函商 批复 作出批准转移决定(对于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 办结;

法定告知. 服务

电话: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5―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证核发 医疗 废物 经营 许可 证核 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 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 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污染防治 科 5日 20日不收费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 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 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 出初审意见. 10日 批复 作出批准转移决定(对于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 办结;

法定告知. 5日 服务

电话: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6―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排污许可 证(大气 、水)核发无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 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 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排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 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 为一年.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3.《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 文[2014]14号). 企业申 请 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企 业减排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 制科 20日20日不收费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材料 初审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 法告知理由) 现场 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 现场核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 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公示 在网上进行公示,看公示期 间是否有反对意见. 提出 意见 起草《审查意见表》,提请 分管局长、局长审定签发 发证 核发排污许可证 服务

电话:0393-666765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7―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辐射安 全许可证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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