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07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证法意

2010 字0728 第102 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1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证法意

2010 字0728 第102 号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已于2010年3月25日出具了金证法意2010字0325第029号 《关于深圳市捷 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5日发出的10050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 补充意见期间 )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明确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2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股东历次以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实物资产的 来源、定价依据,实物资产是否经过评估,并对上述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出资 的充实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 《反馈意见》

一、3 项)

(一)发行人股东历次以实物出资的情况

1、1992 年捷顺电器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出资情况 根据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2]验字

147 号《企业法人验资报告 书》 ,截至

1992 年8月16 日,捷顺电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000 元,实收资 本为人民币 408,266.78 元.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 限公司注册资金实收情况之复核意见》 (以下简称 《复核意见》 ) ,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出资的实物资产以资产净值金额作价,其中有部分发票非出资的股东 名称,金额为 300,592.08 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情况 货币(元) 实物(元) 无形资产 (元) 出资额(元) 唐健30,000 278,266.78

0 308,266.78 孙小媚 20,000 80,000.00

0 100,000.00 合计50,000 358,266.78

0 408,266.78 本次出资实物资产具体内容如下: 资产类型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机器设备 卧铣

1 机械牛刨

1 台钻

4 平磨

1 冲床

1 砂轮机

3 车床

3 万能工具机

1 焊机

3 铣床

1 电焊机

2 仪表车床

9 剪板机

2 空压机

1 万能立铣头、 附件

1 电机

1 弓锯床

1 叉车

2 电动机

6 交流电机

1 三爪卡盘

3 砂带机

1 减速机

1 工具柜

1 切割机

2 分马力电机

4 磨光机

1 积梳机

1 磨机

2 轴承

10 工作台

1 潜水泵

3 调压器

2 冲击钻

2 四爪卡盘

3 标尺

1 氧气表

1 焊枪

1 焊钳

1 三轮车

1 台虎钳

2 稳压器

2 百分表

4 喷枪

1 猛火炉

1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3 平口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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