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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证法意
2010 字0728 第102 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1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证法意
2010 字0728 第102 号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已于2010年3月25日出具了金证法意2010字0325第029号 《关于深圳市捷 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5日发出的10050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 补充意见期间 )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明确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2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股东历次以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实物资产的 来源、定价依据,实物资产是否经过评估,并对上述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出资 的充实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 《反馈意见》
一、3 项)
(一)发行人股东历次以实物出资的情况
1、1992 年捷顺电器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出资情况 根据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2]验字
147 号《企业法人验资报告 书》 ,截至
1992 年8月16 日,捷顺电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000 元,实收资 本为人民币 408,266.78 元.根据南方民和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 限公司注册资金实收情况之复核意见》 (以下简称 《复核意见》 ) ,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出资的实物资产以资产净值金额作价,其中有部分发票非出资的股东 名称,金额为 300,592.08 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情况 货币(元) 实物(元) 无形资产 (元) 出资额(元) 唐健30,000 278,266.78
0 308,266.78 孙小媚 20,000 80,000.00
0 100,000.00 合计50,000 358,266.78
0 408,266.78 本次出资实物资产具体内容如下: 资产类型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资产名称 数量(台/ 套/支/辆) 机器设备 卧铣
1 机械牛刨
1 台钻
4 平磨
1 冲床
1 砂轮机
3 车床
3 万能工具机
1 焊机
3 铣床
1 电焊机
2 仪表车床
9 剪板机
2 空压机
1 万能立铣头、 附件
1 电机
1 弓锯床
1 叉车
2 电动机
6 交流电机
1 三爪卡盘
3 砂带机
1 减速机
1 工具柜
1 切割机
2 分马力电机
4 磨光机
1 积梳机
1 磨机
2 轴承
10 工作台
1 潜水泵
3 调压器
2 冲击钻
2 四爪卡盘
3 标尺
1 氧气表
1 焊枪
1 焊钳
1 三轮车
1 台虎钳
2 稳压器
2 百分表
4 喷枪
1 猛火炉
1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3 平口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