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7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62 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3 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67-2018
2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HJ 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battery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 、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 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 、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 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 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HJ 967-2018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 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 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 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 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废水中总铅总量指标(t/a)、废气中铅及 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废水中总镉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电池制造(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C38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选择所属行业类别,生产锂电池、锂离子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锂离子电池制造(国民 经济代码 C3841),生产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镍氢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 码C3842),生产铅蓄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铅蓄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3),生产 锌锰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锌锰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4),生产锌银电池、锌空气 电池、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9). 按照所属行业类别, 填报主要产品、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3.2-4.3.6 为必填项, 4.3.7 为选填项. HJ 9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