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7 |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4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交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5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⑴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⑵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⑶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⑷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⑸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⑹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15 年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47 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