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7 |
运输车辆采取遮盖措施,严禁冒顶或洒漏;
施工结 束后,要及时撤出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 尽快进行种植树木、花卉和草皮等绿化工作,恢复原有的生 态环境.
(二)项目运营期
4 1.项目的排水系统要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 设计,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处理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由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禁止外排.项目雨水 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运营期项目要做好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清理及转运, 避免垃圾长期堆存产生浓烈恶臭.锅炉烟气经烟气净化去后 通过烟囱排放至大气,禁止使用落后淘汰的锅炉及燃料. 3.合理设置和布局项目营运期间的各项配套设备,应进 行相应的隔音降噪处理,不得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噪声值 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 类标准. 4.合理布置垃圾箱和垃圾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 部门统一处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向靖西市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 工备案.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前向靖西市环 境监察大队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 同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682 号)及广西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 可事项的通知》 (桂环函 〔2017〕1834 号) ,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
5 密的情形除外) .
六、请靖西市环境监察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环境监督 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 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1月1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靖西市环境监察大队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 年1月11 日印发 (共印
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