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7 |
3 以服务助推企业主动缴费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环境资源刑事、 民事和行政十大典 型案例, 其中的海南某公司诉 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主要因 为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 违反查处分离的规定, 程序违 法,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 持原判. 本是一件对超标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的典型案例, 却因未 获法院支持而败诉, 的确令人 感到有些遗憾.其败诉原因在 法院的判决书和专家的点评上 都已经指出: 出在程序规范上. 近年来, 环保部门的行政处 罚, 一直的依据和主要的证据就 是我们的监测报告, 而且监测机 构都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 可, 其数据完全没有问题.新的 两高 环境司法解释还规定监 测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 据使用, 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毋 庸质疑, 但实际运用中出现这样 的问题, 原因值得反思. 从目前情况看,因程序违法败诉的环保行政诉讼案件不 在少数, 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案 件也并非首例, 可以说已有前 车之鉴, 但是现实依然是一些 环保主管部门不断地重蹈覆辙.说到底, 主要还是一些环 保部门存在 三重三轻 的执法 症结: 重实体、 轻程序 , 重证 据、 轻程序 , 重结果、 轻程序 . 时至今日,一些环保部门对程序约束还是不够重视, 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沦为摆设.实体是解决实体问题, 程 序是用什么方法和途径来解决 问题.说通俗一些程序就是办 事的规则, 轻视了办理案件过 程中的程序规则.实际上, 若 忽视了办案程序, 可能导致更 为严重的后果. 儋州环保局作为儋州市环 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 定职权.在处罚过程中, 环保 部门可能更多的是关注监测报 告本身和监测数据质量, 未能 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 关证据, 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 合法, 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 的真实性, 直接影响监测结果 的真实性.同时, 在案件办理 过程中, 可能都在重视案件处 理的结果, 看结果是否公平、 是 否合法、 是否满足人们的公序 良俗的观点. 不把程序当回事, 图省事, 少环节, 抄近道, 最终换来了败 诉的结果, 实则太不应该. 例如本案提及的监测报告 的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程序要 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作了 专门规定, 要求制作取样记录 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 并可以采取拍照、 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 况.由于程序上的缺失, 经不 住拷问, 导致疑点重重, 其行政 执法行为当然就经不起推敲, 法院审理岂会忽视, 企业又焉 能认账?因程序违法动辄被诉 诸公堂, 一些环保部门应当认 真汲取教训. 程序是保证环保部门有效 实现目标的合理设计, 应该成 为环境执法人员的自觉遵循.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实体 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没有良好的 程序, 不严格执行程序规范, 实体 法的实施必然受到影响和限制. 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 过程中, 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 法性, 摒弃环境行政执法 重实 体、 轻程序 的思想, 规范行使 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如果能坚持正当程序, 程 序正当原则得到尊重, 也就不 会给法治建设和环保事业造成 损害.在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向 纵深推进的背景下, 环保部门 更应时刻绷紧程序这根弦, 类 似的情形才不会再次上演. 作者单位: 江苏省环保厅 始终绷紧程序这根弦 朱德明 履职尽责 善始善终 王玮 再有不到半年时间,1979 年实行至今的排污收费制度将 退出历史舞台. 排污费制度出台的初衷是 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 强环境治理, 减少污染物排放. 实践证明, 这一手段确实对防治 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环保部门也为这项制度的持 续顺利实施付出了很多的心血. 如今, 费改税 前的最后阶 段, 环保部门一定要站好最后一 班岗, 为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 转换奠定坚实基础. 在这方面, 浙江丽水的做法 值得肯定.为了开展好历年欠 缴排污费清理工作, 丽水想了很 多办法, 例如推行多种环境监察 执法手段, 促使企业在规定期限 交清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