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7 |
3 围显然十分广泛,涵盖多个类别的性罪行,而其中不少涉及有争议的论点,需要谨慎和明智地平衡所牵涉的关键考虑因素.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将研究围分阶段处理.6. 小组委员会亦已达致一项结论,就是某些一般原则应适用於其研究围内的课题.这些一般原则包括:y法律须清晰明确法律应尽可能清晰明确,是其中一项指导原则.终审法院曾研究过这个议题2,并指出法律必须充分清晰明确,足以指示人们应如何规限自己的行为.对於性罪行来说,法律需要清晰明确尤其重要,因为被裁定干犯性罪行可导致严重后果,包括犯罪者被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因此而在社会上背负污名.有说法指法律应禁止指明形式的行为,但任何没有指明的则不应禁止.3换言之,性罪行不应是没有限定的.y尊重性自主尊重性自主这项指导原则有两方面s其一是侵犯他人性自主的行为是不对的,应视之为刑事罪行;
其次是若某人自由选择进行某项性活动,除非情况极为特殊而且有充分理由,否则不应将该项活动订为非法.根崭窭挤晌被岬乃捣,尊重性自主这项原则可基於当事人同意与否而重新述明s首先,未经同意的涉及性的行为应订为刑事罪行;
其次,取得同意的涉及性的行为不应订为刑事罪行,除非有强烈理由须将有关行为订定为刑事罪行.4尊重性自主这项原则,一直是其他司法管区近期在改革这方面的法律时所依赖的基石,所以除非有违保护原则5,否则这项指导原则便应适用.由於这项指导原则是基於同意的,因此不适用於儿童及其他没有精神上的行为能力给予同意的人.2岑国社诉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2)
5 HKCFAR 381, [2002]
2 HKLRD 793.
3 苏格兰法律委员会, 《强奸及其他性罪行讨论文件》 (Discussion Paper on Rape and other Sexual Offences),2006 年1月,第2.2 段.
4 亦请参阅英 国内政部 以下文件 中的讨论 s Setting the Boundaries C Reforming the law on sex offences ,2000 年7月.
5 见本章下文的讨论.
4 y 保护原则这是英国内政部的文件6所述明的原则,即对於不具精神上行为能力给予知情下的同意的人,法律必须确保他们受到保护,而任何人诱使或怂恿儿童或其他易受伤害的人参与或接触到性行为,均构成刑事罪行.在某些情况下( 例如关乎年幼的儿童), 鉴於当事人不能给予同意以进行性活动,可以说保护原则只不过是巩固须取得同意的规定而已.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给予同意( 例如是年纪较大的儿童,或他人基於所处地位而受其信赖或对其具有权威的人士), 保护原则便旨在保障他们免受伤害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根弦幌钭鹬匦宰灾鞯闹傅荚,基於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性行为不应被订定为刑事罪行,但在刚才所述的情况中,保护原则凌驾於该上一项指导原则之上.7y基於性取向的区分刑事法不应对不同的性取向作出有区别的处理.8因此,如果性行为涉及同意的当事人,且在保护原则不适用的情况下发生,则该等行为不应被订定为刑事罪行,除非有明确及令人信服的理由要这样做.9一个有关的论点是,刑事法在性罪行方面尽可能不应基於性别而作出区分,即是说刑事法不应对男性和女性作出有区别的处理.因此法例应尽可能性别中立,是一项指导原则.10 y 符合人权刑事法的任何应用都必须是公平、有必要和适度的.以香港来说,这项指导原则得参照《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 章)、 《 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厘定.6 Setting the Boundaries C Reforming the law on sex offences ,2000 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