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7

2016 年3月31 日 法律意见书

5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从事本次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 所根据与公司签定的《单项法律服务协议》,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的身份,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 挂牌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法律意见书

6 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 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 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 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审查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 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 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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