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7 |
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不得外排, 达到 《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三、对厂区地面、生产车间地面须做好硬化及绿化措施.
四、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241t/a、 NOx:1.0585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领 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我局备案.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