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7 |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乳制品 以生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 3.2 巴氏杀菌乳
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3.3 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经高温瞬时灭菌、无菌灌装或在灌装并密封 之后灭菌制成的产品. 3.4 酸乳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3.5 乳粉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3.6 炼乳 以乳和(或)乳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辅料, 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 3.7 调制乳制品 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辅料等,经 加工制成的乳粉、炼乳、花色液体乳等形式的乳制品. 3.8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及生 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乳制品工业建设 项目. 3.10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 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 年1月1日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
2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悬浮物(SS)
70 140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6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5 氨氮(NH3-N)
15 30
6 总氮(TN)
30 40
7 总磷(TP)
3 6 企业废水总排水口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5.5 酸乳
10 乳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 水量(m3 /t 产品) 巴氏杀菌乳(回收瓶 装) 、 酸乳 (回收瓶装) 、 炼乳
1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注: 各种调制乳制品执行对应的非调制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如花色灭菌乳执行灭菌乳的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4.2 自2014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 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名称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悬浮物(SS)
50 140
3 生化需氧量(BO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