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7

(六)不履 行工资集体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 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企业违反规定 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处罚信 息,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 及其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 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先 选优活动.

1、加强日常 巡查.

2、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银川市劳动监 察支队 0951-6091550

4 行政 处罚 民办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擅自分 立、合并、改变 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和举 办者, 或 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 广告,骗取钱财 等行为的处罚 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 是否

(一) 擅自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 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 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

(七) 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 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管 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法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2003 年) 第六十二条 日常监管与 重点抽查相 结合,受理 投等方式. 检查招生简章等 资料,询问当事 人等措施.

(一)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 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 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 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 学经费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 市人社局就业 创业培训处 0951-6888915

5 行政 处罚 社会组织和个人 擅自举办民办职 业资格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 的处罚 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 是否擅自举办民办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法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2003 年)第六十四条 每年组织一 次检查评估 并随机进行 抽查,市及 县(区)组 织抽查,市 组织抽查, 日常监管与 重点抽查相 结合,日常 监管与重点 抽查相结合,受理投 诉等方式. 检查培训等资料,询问当事人 等措施.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 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 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 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不定期抽查 市人社局就业 创业培训处 0951-688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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