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7 |
附建型铁塔、基站的建设工程应 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土地集约化利用要求.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独立占地型铁塔、基站用地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
需要征用集体土地 的,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进行通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配建方式或者 地役权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年 度建设计划时,应当要求通信主管部门提供涉及 道路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城市 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规划市政道路、绿地、路灯等市政设施,应 当根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为通信基础设施 预留空间.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管线 空间或者附着于既有建 ( 构)筑物设置,并符合 城市市容标准.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为敷设 通信线路、通信管道、槽道或者设置小型天线、 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 施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并无偿开放.敷设或者设 置作业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将作业过程中损坏 的建筑物、绿地、道路等恢复原 状或者予以修复;
不能 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共建 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满足电信业务 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市通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共同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 性协议等方式限 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 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 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通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 平等接入,妨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和建设配 套通信设施.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机房、配线 设施、电力接入等通信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 围内的通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与 验收, 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高速公 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重点场所,体 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场馆,多业 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 3千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建设通信基础设 施室内分布系统.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导致信号 盲弱或者拥塞等影响电信服务质量的,建筑物或 者场所的管理者 应当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 设置.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村 及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 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补偿、 供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通信设施 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 履行维护通信设施的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通信设 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下 列职责: (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
( 二)进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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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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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年第
1、2期) ( 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所有人、 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