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7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1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铝为主要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 铅企业.
3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 业.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