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7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 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 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 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 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 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 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 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 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 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锡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锑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氟化 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铝)、氯化氢总量指标(t/a)(再生铝)、总铅总量指标(t/a)、

4 总砷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镍总量指标(t/a)(再生铜)、总 镉总量指标(t/a)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锑总量指标(t/a) (再生铜、再生铅),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再生铜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 再生铜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 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电解精炼、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分为粗铜熔炼工艺、阳极铜熔炼工艺、电解精炼工艺、其他.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烘干炉、打包机等)、熔炼工序(包括竖炉、旋转 顶吹炉、卡尔多炉、阳极炉、倾动式精炼炉、NGL 炉、精炼摇炉、圆盘浇铸机等)、电解 工序(包括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等)、净化工序(包括蒸发浓缩器、常温冷却结晶器、 冷冻结晶器、电积槽、萃取罐、反萃罐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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