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7 |
2 0
1 6 〕1 1号 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 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青政发 〔
2 0
1 5 〕1 5号) 、《 青岛市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 〔
2 0
1 6〕1号) 、 《 关于全面开 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 鲁人 社发 〔
2 0
1 2 〕2 7号) ,现就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
1 ―
1 、创业实体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对注册企业 (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 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无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 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创业补贴范围问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 应诚实守信、正常经营,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 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下列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
1 ) 提 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
(
2 )注册 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
3 )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 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 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 ( 以工商注册和就业 登记为准) ;
(
4 )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 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
3 、实地核实问题.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 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要通过组织公 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 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措施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 行实地勘验.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 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创业补 ―
2 ― 贴并告知申请者本人.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 理期间,至少组织实施1次通知核实和1次临时核实;
在创 业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至少组织实施4次实地核实和跟 踪扶持,及时核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地核实应两人以 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 ( 纸质件)由实施核 实人签字确认.对创业实体和创业者骗取、虚报、冒领补贴 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 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还 要按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
2 7号) 规定,追回骗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 取资金1
0 %以上5
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
0 0 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 供虚假证照印鉴、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及中介机构,情节严 重涉嫌违法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公安、 检察机关检举处理. 对落实实地核实制度、监督检查措施有力有效、就业创 业政策绩效较好、就业创业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区市,市财政 每年按照区市受理创业补贴额度最高2 %的标准给予奖补, 奖补资金可用于实地核实、采集就业创业信息等支出.奖补 资金按照创业型区市、街道 ( 乡镇)奖补渠道,从市创业带 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方式,考核 清算综合考虑各区市就业创业台账设立、政策落实、监督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