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7 |
3 ― 查情况等因素,各区市应做好相应资料建档工作.
4 、终止创业资金退回问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政策扶 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 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 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 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对于政策扶持期 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 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须按上述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或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 含3个月) ,视为终止创业.鼓励诚实守信、宽容创业失 败,对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亏损欠费等客观原因 终止创业或暂停创业,主动告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并办理相关失业、就业手续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满3个月不 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满6个月不满1 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满1 2个月不满1 8个月的,按1 8个月计算;
并据此计算剩余扶持期限及退回补贴比例.对确有经营资金 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退回资金可实行缓缴,缓缴期最长3 个月;
对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扶贫对 象、重度残疾人 (
一、二级) ,经本人申请、区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予 以免缴.缓缴、免缴须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审 ―
4 ― 核、审批,具体流程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对退回创业补贴 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创业 者再次创业时,可按规定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回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受 理,资金按照市级5
0 %、区市级5
0 %的比例通过金融机构 原渠道退回,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拒不履行 相关手续、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除纳入就业创业负面清 单、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五年内取消申请各 类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外,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依 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5 、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 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对于青政发 〔
2 0
1 6 〕1号文件下发以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 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 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 ( 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 册地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 企业创业补贴.
6 、精简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各区市要按照市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 《 关于废止中小微型企业认定 ―
5 ― 工作文件的通知》 ( 青经信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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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4 9号)有关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 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三、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7 、调整创业者及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时限.《 青岛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