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07 |
一、资助范围与条件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的企业应是松山湖内发展 速度较快、发展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并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二)属于东莞市或松山湖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三)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净利润 率不低于 15%或毛利率不低于 30%
(五)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新药证书)不 少于
2 件,或拥有有效专利数(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
10 件;
(六)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研发机构场地面积 不少于
500 平方米,拥有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 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从事研究开 发工作的全职科技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或 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 员比例不低于 30%或不少于
5 人.企业研发机构或其依托企 业近两年内承担有国家或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具备 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七)根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 求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近两年内没 有拒报、漏报、瞒报统计报表的情况;
(八)近3年内未发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 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 予以资助的其他行为.
二、资助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入的 50%及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对松山湖的经济贡献,最高
1000 万元. 园区每年择优筛选不多于
10 个立项资助项目,同一企 业最多资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