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7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暂行办法 (松山湖发〔2018〕29 号)

一、资助范围与条件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的企业应是松山湖内发展 速度较快、发展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并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二)属于东莞市或松山湖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三)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净利润 率不低于 15%或毛利率不低于 30%

(五)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新药证书)不 少于

2 件,或拥有有效专利数(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

10 件;

(六)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研发机构场地面积 不少于

500 平方米,拥有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 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从事研究开 发工作的全职科技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或 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 员比例不低于 30%或不少于

5 人.企业研发机构或其依托企 业近两年内承担有国家或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具备 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七)根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 求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近两年内没 有拒报、漏报、瞒报统计报表的情况;

(八)近3年内未发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 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 予以资助的其他行为.

二、资助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入的 50%及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对松山湖的经济贡献,最高

1000 万元. 园区每年择优筛选不多于

10 个立项资助项目,同一企 业最多资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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