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7

作图时,用2B 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 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语言文字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 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 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 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场内监 考员询问.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场内监考员指令依次 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12.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根据《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 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 (摘要)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 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 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 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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