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2018 年12 月31 日废止,本 环评参照分析) . 表2 项目与德政字[2017]34 号文相关分析一览表 序号德政字[2017]34 相关规定 项目情况 是否属于 负面清单
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影 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不符合生态红 线管理要求的项目 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 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无 生产废水外排;
所在位置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 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等. 不属于
2 以下
9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园区、园区未 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 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化工石化项 目;
2.纺织印染项目;
3.制浆造纸项目;
4.制药 项目;
5.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6.铅蓄电池制造项 目;
7.皮革鞣制项目;
8.电镀项目;
9.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
9 类 项目之一. 不属于
3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养殖 场项目. 不属于
4 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 类、限制类项目. 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不属于
4 5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合成氨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所列 项目. 不属于
6 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 害污染物的造纸、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 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行业 (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 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所列 项目. 不属于
7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Ⅱ 类)的新建锅炉、炉窑项目;
集中供热管网覆 盖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工业园 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项 目. 拟建项目不使用高污 染燃料. 不属于
8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塑料 再生项目. 不属于
9 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 的碳素类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碳素 类项目. 不属于
10 再生铅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再生 铅项目. 不属于
11 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木炭 项目. 不属于
12 石棉制品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石棉 制品项目. 不属于
13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光气 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 项目. 不属于
14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拟建项目不属于危险 废物处置项目. 不属于
15 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 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