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9-14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1月30 日―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 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奖惩等管理活动. 相关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 ― 3― 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 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 员.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 ― 4―
(一)负责制定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 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信息化管理系 统,对外公布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复核市级提交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 信息处理.
(五)按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发布的数据标准及要求,完成 相关数据交换与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 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 5―
(一)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 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 业)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核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 信用修复.
(四)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用奖惩管理活动. 第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 是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 台. 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含 广东省水运信息网 和 粤E航管 APP,以下简称 港航管理系统 )建立信用信息 管理模块,提供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 ― 6― 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填报、管理、共享、公开和查询的功能.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官方网 站对外公开和向相关部门推送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情况.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 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 7―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第九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3. 第十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 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 ― 8― 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导致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 可证件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注册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应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9― 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 港航管理系统 ,也可由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 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 港 航管理系统 填报,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由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 执法信息系统 向 港航管理系统 实时提供.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行政处罚信息经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10― 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 员信用信息实行信用计分制.原始基准分为
100 分,信用信息内 容对应加分细则和扣分细则.良好行为信息对应加分细则,同款 行为可以累计加分,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加分分值和加分保留期 限计算得分,加分细则见附件 3;
失信行为信息对应扣分细则, 同款行为可以累计扣分,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扣分分值和扣分保 留期限计算得分,扣分细则见附件
1 和附件 2.管理系统以 天 为单位,累计当天实时得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得分公布实行 动态滚动公布 和 静 态定期公布 : ― 11―
(一)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本 年度实时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 动态滚动公布 ,由 港航管理系 统 计算其前一天的动态得分情况,实时公布.
(二)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上 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 静态定期公布 ,由 港航管理系统 计算上年度的日平均得分情况,在本年度
1 月底前核准完毕并公 布.
(三)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 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每日得分情况自动绘制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 信息得分走势曲线,对外公布.
(四) 港航管理系统 对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 人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在
60 分(含60 分)以上的公布分值;
对得 分60 分以下统一列为 C 级,不公布分值. 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只公布分值. ― 12―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履职过程中 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过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网站 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
3 年, 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 满, 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 经营人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 , 按相关规定计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相关从业人员(含船长、船员)的其他 失信行为信息 (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 , 按相关规定计 ― 13― 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
视情况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 至广东省船东协会,提醒其会员单位谨慎聘用. 第十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提供本 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公开及查询服务.
第四章 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及修复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 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名单制管理.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者 名单,通过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向社会公布, 并同步推送部级和省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向 信用交通 和 信用广东 网站公开. ― 14― 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 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严重失信主体 )不参与信用信息计分 管理.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列入程序规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严重失信 行为认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 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认定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二)认定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的水 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有关违法违规事 实,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被列入 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有异议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并提供相关依据,认定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移除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三)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定无异议后,认定部门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转为严重失信者名单,并将严重失 信行为等相关资料在 港航管理系统 中填报. 第十九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严重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已纠正严 重失信行为、 完成有效整改并取得良好行为加分累计超
40 分 (含 ― 15―
40 分)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书》 (附件 4) .
(二)受理申请.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 性的审查情况,由原认定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 的应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原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 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原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 复决定书 (见附件 5) , 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五)修复处理.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应及时更新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 诺书》 (见附件 6)在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年.同时将相关修复信息推送至 信用 交通 和 信用广东 ,删除严重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并将修复处 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二)有过
2 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
(三)未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 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 16―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3 年内未再发生 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 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将延长 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后重新开始参与信用信 息计分管理;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管理 实际,实施信用奖惩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本辖区内水路 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上一年度得分排名情况作为对其进 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17― 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 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
鼓励社会优质资源依法依规向信 用良好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倾斜;
树立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上一 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按各细分领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 业)业务经营人开辟业务办理 绿色通道 ,建立 优先办理、急 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 机制;
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 次,即减少检查组人员、缩短检查时间,其中危险货物和旅客运 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普通货物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C 级 信用等 级及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 至少每
3 个月检查一次,加强现场核查,并进行诚信约谈;
依法 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限制参加各级 ― 1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机构利用公布的水路运 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信用信息得分情况编制本省水路运输 行业信用指数.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 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 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或产生失信行为的,均可向相应的县 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 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予以处理, 对于实名举报 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 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 19― 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