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一、
二、三 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 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 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项目无本条例中禁止的行为,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 相关要求. (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相容性 根据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相关内容,
6 项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2-3 项目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对照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内容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 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项目不设置向水体排污 的排污口、 有毒有害物品 仓库以及垃圾场 符合 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 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 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 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 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 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 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项目属于机械零部件加 工行业, 废水主要为生活 污水, 接管浒东污水处理 厂, 本次环评对总量提出 了控制指标申请;
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清洁 生产要求 符合 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 河口1 万米上溯至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 米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 模. 项目属于机械零部件加 工行业, 且距离太湖岸大 堤最近处为 12.7 公里 符合 要求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 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 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 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 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 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 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