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7

(五)新建、 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项目距离太湖岸大堤最 近处为 12.7 公里, 且不直 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符合 要求 根据上述对照,项目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4 号)相关内容要求.

6、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3〕

113 号)中苏州市范围内的生态红线区域,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苏州市范围内 的生态红线区域,不会导致苏州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

7 目不违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8、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 通知》苏高新管【2018】74 号文相符性 表2-4 本项目与苏高新管【2018】74 号文相符性对照 序号 苏高新管【2018】74 号文 本项目

1 喷涂、电泳等表面涂装和涉有机溶剂的印刷、涂布、清洗、浸渍等排放 VOCs 的处理工艺,除为 主体项目配套外,原则一律不予准入 本项目属于机械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有机溶剂.

2 VOCs 排放总量≥3t/a 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不得低 于5000 万人民币, VOCs 排放总量≥5t/a 的建设项 目,投资额不得低于

1 个亿人民币. 本项目 VOCs 排放量为 0.23t,符合

3 严格限制 VOCs 新增排放量≥10t/a 以上项目的准 入. 本项目 VOCs 排放量小于 10t/a

4 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 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使用低 VOCs 含量 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 本项目不属于包装印刷、 集装箱、 交通 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 制造且本项目不涉及涂料、胶黏剂、清 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

5 严格控制敏感目标周边

300 米范围内建设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量大(≥3t/a)的工业项目,切实减少 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项目 VOCs 排放量小于 3t/a,300 米 范围内无敏感点.

6 化工集中区、高架沿线、中心城区等信访投诉较 多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增 VOCs 项目排放总量在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范围内 平衡;

其他项目按照倍量削减政策在全区范围内 平衡. 项目不在以上环境敏感区域内, VOCs 排放总量在高新区内平衡.

7 按照前文所述废气收集、处理等要求严格新项目 的准入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三线一单初判: ①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青花路

29 号浒关工业园,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府发[2013]113 号),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管 控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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