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8

2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资产评估公司 指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 期指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会计报表报告期, 即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1-7 月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16 年8月21日出具的 国众联评报字 (2016) 第2-750 号 《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指 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8月20 日出具的 亚会 B 审字(2016)1701 号 《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9月22 日出具的 亚会 B 验字(2016)

0639 号《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 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安全生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货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06F20160101-0001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160101-0001 号致: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 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06F20160101-0001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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