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8 |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 证书条件或因可归责于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 定除外),致使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 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
3 年,本科自录取之 日起
5 年)毕业资格的,乙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 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资助费用, 下同) .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丙方尽 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15 日内到乙方报 到. 如乙方选择上述第
(二)种方式,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 限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且如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 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乙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 单位服务的情形,乙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
(一)种方式处 理. 第十七条 未经乙方同意,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乙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八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 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乙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 -
5 - 工作,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
1 个月后丙方仍未报到工作 的,丙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乙方 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并通过甲方统一 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的,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 立即向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当于 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如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 限于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 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 解聘等情形) ,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
1 年向乙方支付 1/6 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乙方 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并支付乙 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 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 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
1 年向乙方支付 1/6 乙方所享受 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 并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 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 协议约定按时到乙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 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 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履行为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 在丙方到乙方报到1个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 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 -
6 - 谋职位的行为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否则丙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 支付乙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丙任何一方 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