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8

2019 ) 浙0702破4-1 号 本院在 (

2014 ) 金婺 执民字第290号执行案 中, 发现金华市八婺风 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 于2019 年6月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八婺风 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本院于 2019年6月18日指定浙 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 该公司管理人, 该公司 管理人通讯方式: 通信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雅 苑街188号环球商务大 厦C1座三楼浙江婺星 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

电话:0579-

82055805、

13586992385、 15167951665. 金华市八婺风农产 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股东、 高管及财 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 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 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 料的, 依法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 金华市八婺风农产 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债权 人应在2019年8月9日 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 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 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 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 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 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 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 月15日下午15时00分 在本院第九判庭 (金华 市兰溪街210 号) 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 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 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 )浙1003 民初4549号 林辉辉、 余林飞、 杨h: 本院受理原告张晔 与被告林辉辉、 余林飞、 杨h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1003 民初45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林辉辉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晔 借款本金150000元, 并 支付自2018年1月1日 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 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算的利息;

被告余林飞、 杨h负连带责任.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4311 元, 公告费 400元, 合计4711元, 由 被告林辉辉、 余林飞、 杨 h共同负担.自发出 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并预缴上诉 案件受理费4311元 (款 汇: 台州市财政局, 开户 银行: 台州市农行, 账号:19-9000010400002250 89001, 在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 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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