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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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2015 年12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制订》的议案、《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情况的意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2015 年12 月30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 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挂牌的相关议案: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制订 》的议案、《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情况的意见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
(二)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等相 关文件进行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签署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相关的文件、合同;
2、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要求,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工商登记等事宜;
3、全权办理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公司系由成立于
2008 年10 月9日的全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5 年12 月22 日取得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2801679272984W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新 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矿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为彭一峰,注册资本 2,020 万元、实 收资本为 2,02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