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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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强核安全独立监管, 关系到核能 的开发利用和核安全监管事业的发展.
2012 年10 月24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 五 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 (2011-2020 年) 》 (以下简称 《规划》 ) . 《规划》 强调, 日 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十分深刻, 要 进一步提高对核安全极端重要性和基本 规律的认识, 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 门的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是指核安全监 管当局能够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 凭借 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 坚持价值中立, 对 被监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可 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作出预判, 防止可能 的安全风险发生, 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 受损失, 进而得到公众支持.当前, 我国 急需加强核安全独立监管, 进一步提高 核安全监管水平. 核安全独立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王树国 编者按 核安全独立监管是国际核安全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报特刊发相关文章,对我国当前核安全独立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 管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以 飨读者. 中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 制度,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许可证审 批、 监督、 执法和处罚, 对持证者的 核安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截至 目前, 中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 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 核安全独立监管还存在以下 挑战: 一是多方监管, 统一性问题 凸显.二是能力不足, 效能待提 升.三是法律不完善, 监管存在不 确定性.四是封闭性强, 公众参与 不足.五是文化陈旧, 独立监管缺 乏可持续性. 监管职能的统一是实现核安 全独立监管的前提.加强能力建 设是履行独立监管职责的基础. 完善法规标准是独立监管的重要 保障.信息公开是独立监管的必 然要求.核安全文化是独立监管 的生命. 朱金海 钱晓晨 《土十条》提出, 形成政府主导、 企 业担责、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土壤污 染防治体系.笔者认为, 企业既可能是 土壤污染的制造者, 也可能是受害者. 企业要积极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 和义务,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从企业角度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 土壤污染,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企业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法定义务 《环境保护法》 将 土地 规定为自 然因素, 纳入环境保护范畴. 《土地管理 法》 规定, 要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 除了法律层面, 环保部门也出台了一些 规定.2004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 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提出对污染场地 进行土壤修复的意见.2008 年, 环境保 护部发布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的意见》 , 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 思想、 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并对工业 场地土壤风险评估及责任分配提出了 具体要求.此外, 环境保护部还批准发 布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 《场地 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 《污染场地风险评 估技术导则》 、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导则》 和 《污染场地术语》 , 为污染场地 监测调查、 风险防范以及土壤修复提供 了基本的标准.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可以看 出, 企业对土壤污染防治具有法律责任 和义务.企业应积极作为, 成为土壤污 染防治的重要力量. 应在不同阶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企业都应高度 重视并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一是土地受让阶段.虽然造成场 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污染场地 治理责任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但在实 务中出让方往往逃避承担责任, 而受让 人基于土地开发时间紧迫、 资金不足等 原因, 不得不采取先行支付资金履行相 关程序、 事后追偿的方法.在土地交易 过程中, 土地受让人需警惕此类风险, 避免经济损失.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让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深入的 环境尽职调查.若目标土地属于污染 场地, 则考虑由出让方先行完成土地修 复工作, 待修复结果经相关部门验收合 格后再受让这一土地. 二是土地使用阶段.企业依法取 得土地后即成为土地使用者, 有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企业在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应注意排查土壤 污染安全隐患, 设立专门的环境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队伍, 确定企业土壤安全风 险点, 建立整改落实和跟踪督查的保障 机制, 并设立排查档案.对于发现后能 够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立即 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土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