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08 |
乙方作为中标 社会资本方,保证项目公司履行与甲方因本项目所签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
甲方代表南阳 市政府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制定规范标准、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统筹进行基础设施及公共 服务价格和质量的监管等,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3条 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基本权利 3.1.1.1 获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公司成立后,按 《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合同》中的约定结算并支付. 3.1.1.2 对乙方中标后的行为与政府采购环节文件的描述是否符合进行 监管的权利.政府采购环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 报告、中标结果及乙方的投标文件等.如发现乙方在中标后的行 为与政府采购环节文件的描述不符,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 纠正.甲方对乙方的监管原则上应不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进度. 3.1.1.3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出资进行监管. 3.1.1.4 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投资履约保函和移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 3.1.1.5 其他依法应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3.1.2 甲方的基本义务 3.1.2.1 协助乙方和项目公司依法及时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或批准. 3.1.2.2 负责统筹协调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入厂工作. 3.1.2.3 负责与南阳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协助乙方和项目公司
5 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土地划拨相关的手续. 3.1.2.4 负责统筹协调本项目厂区红线外的工程建设进度. 3.1.2.5 协助乙方协调电力公司与项目公司适当、适时签署和履行本项 目的《购售电合同》 . 3.1.2.6 督促【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不低于其认缴的项目股本金 的30%在项目公司登记成立后
60 日内完成实缴,其余项目投资的 股本金(且为实缴资本)随项目建设进度分笔实缴,于项目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3.1.2.7 其他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3.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基本权利 3.2.1.1 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经营收益按 股权比例进行分享的权利. 3.2.1.2 其他依法应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3.2.2 乙方的基本义务 3.2.2.1 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按本合同第
4 条的约 定提交投资履约保函. 3.2.2.2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之日前,成立项目公司,完成《南阳 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合同》的签署. 3.2.2.3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及时将项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3.2.2.4 乙方将不低于其认缴的项目股本金的 30%, 在项目公司登记成立 后60 日内完成实缴,其余项目投资的股本金(且为实缴资本)随 项目建设进度分笔实缴,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3.2.2.5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南阳市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
6 护保函. 3.2.2.6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预定日期开工并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 作. 3.2.2.7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与甲方做前期费用的结算. 3.2.2.8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的资金流动性补足责任由乙方承担 (即短期资金缺口由乙方负责补足) . 3.2.2.9 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措资本金之外的剩余资金,项目公司在 融资过程中如需提供股东方的相关担保,该担保无论何种形式, 均由乙方负责自行提供和/或解决,政府方及其出资代表不为项目 公司的融资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如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 出现资金、经营管理困难等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情况, 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恢复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确保项 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理. 3.2.2.10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运营,不得允许项 目公司从事与项目无关的营业活动,接受并配合甲方在运营期的 监督管理. 3.2.2.11 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公司停止垃圾处理服务. 3.2.2.12 乙方应在《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 交发生时,配合甲方做好移交工作并承担移交过程中应由乙方承 担的税费. 3.2.2.13 乙方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证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 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3.2.2.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 部分、直接或间接交由第三方实际行使和履行. 3.2.2.15 其他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4条 投资履约保函 4.1 投资履约保函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