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8 |
1 D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苏知发〔2016〕49 号 关于组织申报
2016 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 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 号)规定,现将组织申报
2016 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江苏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具有江苏省户籍或居住证 的个人.
二、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资金情况, 对2015 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择优实 行资助.
(一)国内专利 ―
2 ― 1.所涉及技术为产业前沿技术且技术创新难度高、同族专 利数量多、保护范围合理稳定、技术适用范围广、不可替代性 强、市场发展前景好,并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赢得市 场竞争优势、带来丰厚利润,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 用的授权高质量发明专利,并确定 A、B、C、D 四类资助标准. A 类:每件资助
6000 元;
B 类:每件资助
5000 元;
C 类:每件资助
4000 元;
D 类:每件资助
3000 元. 2. 从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 A类中筛选百件优质发明专利, 每件资助
10000 元. 3.苏南苏中地区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授 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 4.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 5.苏北地区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的实用 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
(二)国(境)外专利 1.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向国(境)外的申请,进入外国国家 (地区)并公布或授权的江苏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 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最高每个国 家(地区)不超过
6 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国家公布日在
2015 年1月1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内,该项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 D
3 D 程序,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 过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支持.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
2015 年1月1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内;
申请资助资金时处于专利权 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从未获得过或授权前获得过
1 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支持. 2.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或该企业 法人代表)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 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授权公布日在
2015 年1月1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内. 按国 (境) 外专利在该国 (地区) 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外专利申请,按获得该专 利申请权后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 助最高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
6 万元.申请过程中存在专利 申请权转移的,仅资助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实际产生的费用,不 包含转让费. 4.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 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 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以及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省企 业(或该企业法人代表)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