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8 |
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食药监规〔2017〕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稽查 局,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2―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4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 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 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 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药品 监管(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司法 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 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4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的规定,制定《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基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与 合理性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 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
力求 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 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同一时期内,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 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同一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 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 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 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 ―